第二百九十三章:于某岂敢悖逆祖制?
补这一缺憾。”
“其二,纳妾可以作为早婚者、受父母主婚者的人欲支撑,早婚而妻又年长者,纳妾可解人欲之苦。”
“正因如此,纳妾之事,自古圣贤行之,经典传之,是历朝律法所允许之制。即便‘存天理,灭人欲’的宋儒也不反对纳妾,尽管他们多提倡戒狎妓。”
实际上,纳妾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,之所以能流传数千年,是因为有着一整套的伦理习俗在支撑。
除了方孝孺刚才提到的两个原因之外,还有一个,那就是古代矜持重礼,传统礼制不太鼓励夫妻间的情感流露,纳妾也可以满足男人的一种情感需要。
尽管古代男子纳妾的动机比较复杂,但大多与重亲权,以及夫妻不和且又不愿休妻的传统观念有着密切联系。
“可纳妾之制,也有其弊端。纳妾买婢,近乎奴制。”
方孝孺话锋一转,面色凝重道:“所谓聘为妻,奔为妾,因各种各样之缘由,不少女子委身为妾,其中家贫卖身者居多。俗语就有‘宁与穷人补破衣,不与富人做偏妻’。由于妻、妾的地位不同,故而存在着嫡庶之别。”
“上之达官显贵,下至富商中农,嫡庶之别最容易造成家宅不宁,往往出现嫡庶争宠,互相残害之惨剧。”
“子之于父或以避嫌疑而不便言,或因干忌讳而不敢陈述,父子之间浸以疏阔,恩薄怨萌,天伦何有?以至于某些门户之中,自昼而晚,只听见诟谇、打骂、啼哭、怨叹之声!”
他言至此处,斟酌着言辞道:“故而,以老夫之见,完善纳妾之制,可从以下两点着手。”
于彦昭等人闻言,立即抖擞精神,做倾听状。
“其一,在事权与身位方面,明确妻妾、嫡庶之别,尽量减少宠妾灭妻、以庶夺嫡的家庭惨剧。例如,规定妾室地位略低于妻,不等同于奴婢。”
“其二,在年龄方面,禁止年老体弱者再纳妾,避免老夫少妻造成的无穷隐患。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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