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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为大佬,从收购公司开始李元彬米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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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5章 触发要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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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就是在查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中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。

  还别说,真让李元彬找到了。

  在公司创立之初,股东们之间就有约定,股东刑事犯罪将作为股东丧失身份的一个条件。

  即股东犯罪被判刑,其股东身份将丧失,必须出售其掌握的股份。

  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
 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,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

  这样的话,在张志公被起诉之后,作为手握20.8%的李元彬就可以将张志公手里的股份收购过来,达到30%股份以上。

  这样一来,自己就有了触发强制要约的条件了。

 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,就是2%的自由增购率。

  这个的意思就是说,股东原持有30%以上,不超过50%投票权股份,并在12个月内增持超过2%,就会触发强制要约了。

  这么看来,李元彬还需要在收购了张志公的股份时候,再去二级市场购买超过2%的股份,跨越了2%自由增购率门槛,触发强制要约就可以了。

  如果这前面的准备工作都顺利完成,强制要约也触发了,那么李元彬就会让要约成为无条件,也就是取得全部投票权50%以上的股份。

  顺利的话,三星生物制药公司也将正式从三星旗下剥离,变成李元彬的囊中之物。

  李元彬掏出手机给李庆华发了一条短信,上面只有这么几个字:请李检察官尽快判罚。

  很快,李元彬就收到了李庆华的回信,上面写道:“证据确凿,他们已经无力回天,很快就会认罪的。”

  李元彬点了点头,将手机放在桌子上,开始在脑海中模拟这一切,直到米妮的电话打来。

  “喂?”
第65章 触发要约(3/3).继续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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