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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0号生物学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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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章:循环的真谛(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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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同的果)。

  俗云:“事在人为”、“人定胜天”,即是这种因果关系的说法。

  其因果关系,亦称“因果律”为自然之理的因果变化。因果“律”经过人为研究赋予其法则分支,即:

  一、果由因生:无因不能生果,有果必有其因。其具有时间序列性,原因必定在先,结果只能在后,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。

  二、事待理成: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,它是客观存在的,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,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。如生必有死、聚必有散、合必有离,成必有坏,这是必然的理则。

  三、有依空立: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,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,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。

  “说的没错,但那是因为因果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。”623说道。

  “可是我们为什么认为因果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呢?你可知道,时间也许并不存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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